受贿滥用职权案刑事判决书要点
来源:瑞安律师网 作者:瑞安律师 时间:2014-07-14
被告人陈某某,男,1946年10月24日出生,原系中共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委员、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曾任上海市xx区人民政府区长,中共上海市委副书记,上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代理市长、市长。2007年7月26日,因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受贿、滥用职权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7月23日立案侦查。2007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并将案件经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移交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2007年10月27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依法告知了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并在法定期限内讯问了陈某某,听取了陈某某委托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该案经申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后,于2008年 1月24日由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依法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事实如下:
一、受贿罪
1988年至2006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担任上海市xx区人民政府区长,中共上海市委副书记,上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长,中共上海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香港xx投资有限公司和香港xx发展有限公司、xx俱乐部、上海互感器厂、上海新xx公司等企业谋取利益,收受或索取有关企业或企业负责人的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2391492.68元。
1.1988年至1999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担任上海市xx区人民政府区长,中共上海市委副书记,上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长的职务便利,接受香港xx投资有限公司、香港xx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杨崧才的请托,为香港xx投资有限公司在合作经营上海xx大酒店和获得xx大酒店拆迁补偿款人民币2100万元,以及在香港xx发展有限公司延长合资经营北京昆仑饭店期限等事宜上提供了帮助。为此,陈某某于 1996年12月至2002年5月,先后五次收受杨崧才给予的港币23万元、人民币10万元。
2.1994年11月至1999年12 月,被告人陈某某利用担任中共上海市委副书记、上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的职务便利,接受上海xx足球俱乐部董事长郁知非的请托,为上海xx足球俱乐部获得xx区人民政府财政支持人民币4238万元提供了帮助。为此,陈某某接受郁知非关于其子陈某力挂名担任上海xx足球俱乐部副总经理并领取“薪酬”的安排。自 1996年10月至1999年12月,陈某力在未实际工作的情况下,先后从上海xx足球俱乐部获取“薪酬”共计人民币136560元。
1998年6月,应被告人陈某某要求,郁知非安排xx俱乐部财务人员为陈某力办理了一张内存有人民币10万元的长城信用卡,后陈某力将此事告知陈某某,并将此卡用于个人消费。
3.被告人陈某某利用担任中共上海市委副书记,上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长,中共上海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于1996年12月,通过其妻黄某某接受上海互感器厂厂长、上海xx互感器有限公司总经理邱某某的请托,为上海互感器厂免交人民币252890元住宅建设配套费和310平方米公建配套房提供了帮助。为此,陈某某接受邱某某关于黄某某的人事档案放在上海xx互感器有限公司而不实际工作并领取“薪酬”的安排。自1995年9月至2006年9月,黄某某先后从上海xx互感器有限公司领取“薪酬”共计人民币446419.36元。2006年5月,黄某某还接受邱某某提供的赴北欧旅游费用人民币6万元,并告知陈某某,陈某某表示同意。
4.1998年初,被告人陈某某利用担任中共上海市委副书记、上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中共上海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上海新xx公司解决其开发的“外滩京城”楼盘闲置问题及提高该楼盘知名度提供了帮助。1998年3月,陈某某向上海新xx公司董事长吴某某提出,由上海新xx公司提供一套条件较好的住房,与其父陈更华承租多年的住房进行调换。后陈某某选定上海新xx公司拟购买的上海市卢湾区顺昌路10号经纬公寓18层B座商品房,且明知该房屋价格高于其父原住房价格。1998年6月,吴某某安排上海新xx公司下属公司出资人民币1459710元购买了该商品房,为陈更华办理了产权登记,将陈更华原住房调换给上海新xx公司下属公司承租。陈更华原住房产权评估价格为人民币500500元,扣除陈更华对新房按房改名义已交付的费用,折算陈更华原住房按房改政策应当交付的费用,其调换房屋获取差价为人民币946825.32元。
2003年下半年,吴某某因为中国xx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收购新xx公司能够给其带来利益,为促成收购,通过陈某力向被告人陈某某提出请托,陈某某为之提供了帮助。 2005年上半年,中国xx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完成了上述收购。2006年春节期间,经吴某某安排被中国xx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收购的上海新xx公司出资供黄某某和陈某力等陈某某家人到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旅游,黄某某将此事告知了陈某某,陈某某表示同意。上海新xx公司为陈某某家人支付旅游费用共计人民币 35613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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