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图便宜网上购赃车 巧遇失主车财两空
来源:瑞安律师网 作者:瑞安律师 时间:2014-06-26
本以为自己捡了大便宜,仅仅花了3万元就买到了价值10万余元的汽车。但不到一个月,因李某购买的车为赃车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6月3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出生于1990年的李某是平江县一名个体商户。2013年8月5日,他在浏览某知名中介网站时,看中一台价格明显低于市价的二手雪佛兰轿车。通过网站上所留的联系电话,李某联系上自称车主的“张总”,最终双方谈妥以3万元的价格购买“张总”占有的一辆九成新白色雪佛兰套牌小轿车。尽管明知道车子的来路有问题,心里隐隐觉得有些不妥,但为了图便宜,李某还是赶到长沙,将车子买了回来。为了避免被查,他仅仅在平江县境内驾驶这辆车。
但好景不长,2013年8月30日晚上,李某驾车和朋友到平江县天岳汽车站附近吃饭时,被该车失主袁某发现。袁某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民警赶到现场后,李某趁警察询问其朋友的时机逃脱。当晚10点左右,李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公安机关调查,李某低价购买的雪佛兰小轿车系被害人袁某于2012年8月花106900元购买的小轿车,该车于2013年7月31日凌晨在平江县某酒店被盗。经平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所收购车辆价值人民币96200元。
平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在对方未能提供机动车辆合法手续等相关凭证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小轿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对其应依法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和平江县司法局的调查评估意见,可对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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